司法人員既要重視科學證據,又不能迷信科學證據,否則就會步入不當解讀的誤區。一是防止把種屬認定結論誤讀為同一認定結論。在刑事訴訟中,司法證明的核心任務是認定哪個人是作案人,而不是認定哪類人是作案人。同一認定結論可以確定具體的人或物和案件事實的聯繫,但種屬認定結論就做不到這一點,因此,同一認定結論的證明價值要大於相應的種屬認定結論的證明價值。二是防止把傾向性鑒定結論誤讀為確定性鑒定結論。很多種類的科學證據都可能出現非確定性的結論,非確定性鑒定結論證明價值較低,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某一案件事實的證據,只能作為參考性證據或補強性證據。三是防止把試用期科學證據誤讀為成熟期科學證據。科學技術是不斷發展的,人們對一些新興的科學技術的認知往往存在差異,即使是同一領域內的專家也會眾說紛紜。由於這類證據也戴著“科學”的桂冠,所以容易被司法人員採信,造成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錯誤。四是防止把雙邊關聯的物證誤讀為單邊關聯的物證。任何證據都必須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。物證的關聯性一般表現為連接兩個事實要素的橋梁,一方面連接已知案件事實,一方面連接嫌疑人。這就是物證的“雙聯性”。  (原標題:科學證據不都是科學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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